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112执3191号
***与山东永铸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12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86931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190元。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出具执行完毕确认书,确认收到法院案款86931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2020)鲁0112执3191号案件、(2018)鲁0112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