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森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3民初4465号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610002193T。
法定代表人:倪士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平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森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之一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5636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森迪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