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城中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倪士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278号日月星花园(现源利公寓)1#楼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上诉人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时向本院提供了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6日作出的台市场监管(2020)9号《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许可的决定》,该决定载明:“企业名称: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50103100031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691901800M,法定代表人:***,住所: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278号日月星花园(现源利公寓)1#楼404单元,企业类别:私营,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气设备、服装、鞋帽、珠宝首饰、工艺品、皮革制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矿产品、初级农产品、汽车零配件、重油、润滑油、纸制品、橡胶制品、化妆品、化肥、饲料、纺织品、电子产品、黄金制品、卫生洁具、通讯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09-07-03,股东:***。2015年5月25日该公司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投资人(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董事备案;监事备案;经理备案;章程备案等手续。2019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诉求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局举报,反映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冒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并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请求我局撤销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现查明,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遗失的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将***登记为公司股东,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所指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鉴于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给他人的个人信用造成影响,也扰乱了商事登记秩序,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本局于2015年5月25日核准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新证据,推翻了被上诉人***系本案原审被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亦造成原审法院在向原审被告福州荣丰义贸易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有关文书时错误送达给***,存在程序问题,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公正。基于上述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