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1021民初4688号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宏博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剑锋
人民陪审员 苏新水
人民陪审员 周钦斌
代书 记员 林铭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