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浙1021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环环罚字[2018]6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环环罚字[2018]6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玉环环罚字[201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孔波
审 判 员 沈贤忠
审 判 员 方玲艳
代书记员 江振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