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民辖145号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与被告江苏汉之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之源公司),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县法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由,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丰县,本案应当由丰县法院专属管辖。太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集中管辖情形。丰县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中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燕
审判员 汤立双
审判员 顾洪青
书记员 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