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汉之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定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苏民辖145号
原告台州中昌水处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与被告江苏汉之源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之源公司),第三人太平洋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县法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由,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江苏省丰县,本案应当由丰县法院专属管辖。太平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集中管辖情形。丰县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通中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燕 审判员  汤立双 审判员  顾洪青
书记员  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