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成都市宏港实业有限公司、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恢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2年5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宏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宏港实业有限公司、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宏港实业有限公司、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杨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