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168号
申请人: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增福路。
法定代理表人:JIANGLIMING(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容,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戈寨。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站西桥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黄三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5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同时,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莱茵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659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