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8601民初500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院贵阳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2元,由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余民燻
书记员  赵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