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42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2977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977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明宇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