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429号
原告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72675.24元采取冻结措施或查封、扣押价值11772675.24元的财产,并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72675.24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双全
书记员  谭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