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财保2号
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924,846.09元的财产进行保。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川分编2021字第421号、保单号为8115995100210000418000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2,924,846.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2,924,846.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924,846.09元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成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林 明
审判员 贺 华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