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精华兴盛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精华兴盛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05民初1320号之一
原告: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赵家梁村西4号。组织机构代码:30835397-X。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恒,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精华兴盛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综合楼A座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贾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原告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精华兴盛四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795元,由原告河北格莱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日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段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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