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执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南706号星瀚大厦4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惠农区红果子镇工业园区产权证号第×××号房产,轮候查封产权证号第×××号房产,轮候查封该公司惠国用×××号土地,以上房产、土地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未要求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号、×××号车辆,冻结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宁夏惠冶科技园有限公司、宁夏惠冶科技有限公司、石嘴山市荣华缘恒宇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宁夏石嘴山金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60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惠冶镁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石嘴山仲裁委(2015)石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嘴山仲裁委(2015)石仲裁字第4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3077102.03元(含执行申请费38783元)。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