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启信恒衍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财保49号
申请人:青岛启信恒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湘潭路55号乙A区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鹏,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106号。
申请人青岛启信恒衍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9月21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