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252号
申请人:青岛合美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与学习路(辛庄村)西北1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C7A8262。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9082517XX。
法定代表人:徐奎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2993701041320220004221)作担保。2022年8月30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6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合美嘉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