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373号
原告:青岛动车***明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上实中心6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岙东中路106号。
主要负责人:**学,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动车***明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青岛动车***明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动车***明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