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执615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西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XD1C1T。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洪伟,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大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39010X。
法定代表人:李维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2020年1月6日之前被执行人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1031元,2020年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每个月6日之前偿还申请人10000元,2020年11月6日之前将剩余的款项及相应的利息、罚息一并给付申请人,至此案件执行完毕;2.和解履行期间不需要对被执行人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维勤采取限制高消费,法院在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的物品及冻结的账户继续查封及冻结。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6民初6164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欣
审判员  唐宝来
审判员  李金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邵学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