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643号
申请人: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西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XD1C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大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39010X。
法定代表人:任慧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3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永久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清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