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02财保60号
申请人宜宾市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云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宾市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云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人民公园的工程款741996.5元暂不予以支付。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宜宾市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函并出具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函及保单。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宾市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云辰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宜宾市人民公园到期应得的收益741996.5元限制其收取。
申请保全费4230元,由申请人宜宾市广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