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123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执行人: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朝政汽车检测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术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55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认:一、北京新诚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六万三千九百九十四元五角七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申请。******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5560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