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施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施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8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施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7号2幢3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施必得展示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6民初9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宇
审判员盛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