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527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云木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靖江市靖城街道虹兴三队。
经营者:孟云木,男,1955年3月24日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军,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造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新龙广场3号楼5008室(CND)。
法定代表人:缪海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靖江市云木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造威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云木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6元、保全费681元,合计140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陶永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仇志泉
书 记 员 卢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