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2048号
申请人:德州春禄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办事处德兴北大道1399号德兴乾城尊府19号1单元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裴振宏,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原莘县富邦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朝城镇三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春禄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春禄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春禄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原莘县富邦菌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需要续行予以冻结的,应当在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