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

(2020)鲁1522执1037号申请人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2执1037号
申请人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鲁1522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东莘华建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富邦菌业有限公司在当地金融储蓄部门无存款,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均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当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莘县人民法院(2020)鲁1522执10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云山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李子坤
书记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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