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82民初1737号
原告:深圳市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荔苑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誉恒包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区林头镇文丰高车村,公民身份号码:440************412。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办河东橘城中路二横巷3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298。
原告深圳市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36.99元,由原告深圳市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