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 因在(违法地点)香蜜湖路北行辅道人行道(明德学校西门段)实施了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2 因驻佛山机构办公场所未设置公司标识牌通报批评,被扣7分,
3 因驻佛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到位,被扣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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