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968号
申请人:潍坊众诚汇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叶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F6A43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6年7月8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潍坊众诚汇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众诚汇鑫供应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