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兴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商丘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936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兴工建设有限公司(原商丘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储备二库家属楼5号楼4楼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9608885W。
法定代表人侯丽,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治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兴工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苏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