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3民初148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商丘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负责人:张天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丘市兴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