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03执1034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商丘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丘市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豫1303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执行标的为311481.30元,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并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豫1303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