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工建设有限公司

兴工建设有限公司、宁陵县某某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3民初1752号之一
原告: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林七乡东方新城富民街中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9608885W。
法定代表人:侯丽,职务:总经理。
被告:宁陵县***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599105668Q。
法定代表人:陈奇,职务:总经理。
原告兴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陵县***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陵县***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89753.7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陵县***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89753.71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