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方自动控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民初336号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传先,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方自动控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村科伟达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常增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方自动控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丁友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