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恒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1659号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飞,女,系原告员工。
被告:云南恒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88号翠海雅筑花园1幢1807室。
法定代表人:吴坷。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8.00元,减半收取计3024.00元,由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明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