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9006执20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飞,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理***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公元一期二栋。
法定代表人:曹中尧,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理***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大理***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大理***禾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6执20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红波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罗晓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