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5588号之二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经济开发区西环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大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机场东路1号(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人民政府院内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大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计2225.00元,由原告**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