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执2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亮,系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金佛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241民初504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登记有车牌号为渝D**、渝C**、渝CE**、渝CNx**、渝C2**的车辆。本院均已委托了相关法院对以上车辆进行了查封,但因部分车辆为轮候查封,且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关车辆的线索,本院亦未扣押到相关车辆,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道x号x幢x-x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潼南区不动产权第xxx号】、位于潼南区xx街道办事处xx道x号x幢x-x的房屋【产权证号:渝(2016)潼南区不动产权第xx号】、位于潼南区xx乡x村x组x嘴的房屋【产权证号:208(xx)xx号】,以上房屋均为潼南区法院首次查封,本院仅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为保障申请人之权益,本院已向潼南区人民发函申请参与分配,待相关款项到账后再予以支付。以上情形,本院已向申请人释明,其对此无异议。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700元,其中扣除案件受理费2380元、申请执行费2294元,剩余40926元支付给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即本案执行到位了40926元。被执行人***虽有存款在账户内,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本院无法进行划拨。除以上已说明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员已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其人,亦未发现其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事项告知申请人后,其不同意终本。经本院合议庭核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臣
审 判 员  田红波
审 判 员  罗万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庆松
书 记 员  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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