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凌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1626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凌,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茂琪,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金佛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

法定代表人:王楚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重庆豪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东路165号天尧酒店写字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83937803C。

法定代表人:谭书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市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凌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豪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凌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 890.00元,减半收取7945.00元,由原告***、**凌负担。





审 判 长 刘 宏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谭祥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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