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1民初12170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鑫,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江北新城金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

法定代表人:王楚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欧特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罗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展欧特建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9381.38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2020年1月左右,案外人将应付给原告合同款743098.85元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26046.02元,扣除税款117671.45元,仍欠199381.38元未付。2020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从2020年1月20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欠款利息,若2020年4月30日前未还款,则应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等损失。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合作关系结算后,被告领取的款项,在扣除税款后应全部支付给原告,被告未为案涉合作项目实施管理,其占有应支付给原告的合同款应当按时足额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如上诉请。

被告展欧特建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大修项目实施资格框架合同、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五标段大修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结算单、欠条等证据证实。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展欧特建司于2017年11月从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了重庆环投33个区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大修项目实施资格(5标段)--云阳、开州、万州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大修项目的建设工程,被告又与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订立《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五标段大修项目内部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对上述万州的项目工程组织施工。工程项目完工后,被告于2020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结算表,载明:“2019年环投万州项目部***的工程款到账:743098.85元(其中履约保证金50000.00),已支付426046.02,扣税金117671.45剩余未付金额为:199381.38。”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我公司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领用***重庆市环投集团万州项目工程款199381.38,利息2%,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计算利息,共计12000.00元,合计211381.38元(大写:贰拾壹万壹仟叁佰捌拾壹元叁角捌分),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我公司承诺:如2020年4月30日前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有权主张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法费用。”因向被告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被告的资质对外进行工程施工,虽然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尚欠的工程款。被告出具欠条,确认了工程欠款的金额,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99381.3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诺按照月息2%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定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对于原告请求的律师费,因双方有明确约定,且有支付依据,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99381.38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207381.38元,并以199381.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由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张国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