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执保378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金佛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7274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9日出身,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金佛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5091号民事裁定,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作出(2019)渝0152执保378号执行裁定,将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6219321P)的出资额40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的出资额200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申请人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9)渝0152民初50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展欧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6219321P)的出资额4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的出资额200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600万元的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