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5091号 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金佛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