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2民初5091号
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世彬,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新城金佛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84263321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展欧特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