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11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32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匡国志,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油榨组。
法定代表人:陈雪。
申请执行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本院根申请执行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冻结了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现本院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划45992元(该费用包括货款38540元、违约金5438元、迟延履行金519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877元、执行费618元),该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