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4790号
申请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花园一村32栋207号。
法定代表人:匡志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油榨组。
法定代表人:陈雪。
申请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湖南民坤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实习罗洁
书 记 员 李 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