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371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湘大路89号金色御园3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权利)

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油榨组。

法定代表人:陈雪,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跃,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湘0211民初37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华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村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晋 晖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邹梓薇

书 记 员 李 若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