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5民催22号
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16幢3104室。
法定代表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万达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641XXXX、出票日期为2017年8月7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金额为6000元、申请人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如皋市财政局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曾牛平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