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5民催18号
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江苏省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奥体支行出具的票号为001000412400XXXX、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7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洪泽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省东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陈麒
代理审判员*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