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吴玉刚,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公积金及出入境等信息,现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会同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因未找到而未能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5执12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丽丽
执行员  崔 星
执行员  郭太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叔柯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