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02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宁,系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君,系盘锦市双台子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盘山县吴家乡。
法定代表人:吴玉刚,系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94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兆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