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122民初1746号
原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林右旗凌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阪镇曹园新村一号院1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宁省北镇市看守所。
原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林右旗凌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