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巴林右旗凌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122民初1746号 原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巴林右旗凌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阪镇曹园新村一号院14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宁省北镇市看守所。 原告***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林右旗凌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