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昊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宁0181执2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执行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宁0181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890元。申请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其高消费。经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56737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档案,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到位金额为56767元。执行中申请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已经向申请人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巨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王亮亮
审判员  贺永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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